传染性授权协议的得与失

本文为笔者对 CC 协议的个人理解,并非权威法律意见。各条款的标准文本请参考 Creative Commons 官方许可页面。

最近看到一段关于互联网怪谈 IP 影视化的视频,对比了「后室」(Backrooms)这一元叙事在「Kane Pixels 个人宇宙」与「SCP 基金会」两个分支下的截然不同命运。

视频指出 A24 拍的《后室》避开了开源的后室 Wiki,选择了 YouTube 创作者 Kane Parsons 的个人宇宙,以换取独占的商业路径;而社群创作的「SCP 基金会」世界观则受困于其采用的 CC BY-SA 3.0 协议,导致好莱坞资本因合规风险不敢介入,其影视化只能在社群众筹的圈子里艰难推进。

CC 协议的 SA 条款(ShareAlike,相同方式共享),以及 GPL 开源协议,都属于有传染性的开放授权,二者强制要求所有衍生作品必须沿用同等协议开放共享。

某些情况下,版权方可以通过「双重授权」豁免传染性。例如 MySQL 所采用的 GPL 协议要求任何免费结合了该代码的衍生软件都必须开源,如果下游开发商不希望自己的核心商业机密被强行开源,则可以支付许可费与版权方签署另一份商业授权合同,买断传染性以保持自己衍生代码的闭源。

不过,MySQL 的双重授权模式,是由于代码版权集中在单一公司手中,才有了可操作性;而在 SCP 的社区共创模式下,授权协议的签署理论上需要全体版权人达成共识,这在实践中几乎不可能,光是联系历史上参与过 wiki 编辑的每一位作者就是一项浩大的工程,更别提挑战性更高的后续如何分配「蛋糕」的问题了。

版权制度的价值在于寻求激励创作与促进传播的平衡。传染性授权的本意是通过消解版权壁垒来最大化促进作品或代码的传播,以维基百科为例,其通过 CC-SA 授权条款防止知识私有化,使得图文内容在共创中广泛传播;然而,在影视、游戏等重度依赖商业投资的文化产业中,激励创作与促进传播并非对立,而是相辅相成的——融入大众传播需要资本支撑,而独占保护正是资本介入的动力。

在 IP 孵化期(影响力从 0 到 10),传染性授权能依靠共享激发社区协同创作、扩大 IP 的传播范围与影响力;可到了破圈期(影响力从 10 到 100),传染性又反而会在某种程度上阻碍 IP 的进一步扩圈:一旦用了该协议,投入巨资改编的新增内容也会由于被协议「传染」而不得不开放共享,任何后续竞争者都能依法免费复用。这种传染性让项目无法获得排他性的版权保护,直接「吓跑商人」,导致作品最终无法借助工业化渠道走向更广阔的大众市场。

事实上,在许多追求传播的生态建设中,即使没有上游传染性授权的强制要求,创作者往往也会自觉共享。比如思源 / Noto 系列 CJK 字体,它采用的 OFL 开源协议允许自由商用与二次修改,却绝不传染下游。即使没有协议强制,无数设计师和厂商为了促进排版生态的传播,依然自觉开源了基于它开发的衍生字体回馈社区,使其成为了 CJK 排版最主流的底层设施。

由此看来,传染性授权的目的并不能用单纯的「扩大传播」来概括。它更像是创作者将这种本能的「自觉共享」升级为带有法律约束的「强制共享」,以换取作品不被资本独占收割的绝对安全感。这种机制适合用在建立开源生态或排斥商业变现的项目上,但在面对大银幕或工业化扩圈时,安全感就成了需要用传播效率去交换的代价。

作为创作者,在选用传染性开放授权协议之前,最重要的是看清自己究竟是想把作品留在乌托邦里深耕,还是想要它扩圈成为更有影响力的大众文化现象。明白自己希望得到什么,又愿意放弃什么,然后做出深思熟虑的选择。


P.S. 也是借着这次对 CC-SA 条款的讨论,顺便重新审视了本博客采用的 CC 协议条款组合。这一看才意识到,本博客的话题其实很杂,以前 BY-NC-ND 一刀切的做法并不十分合适。

其实仔细想想,创作类、私人表达、输出观点的文章比较适合保留改编权,用来防止被作为素材洗稿或者断章取义。而笔记类、教程类的内容重复性非常高,本来就是大家互相学习借鉴才有发展。在这类内容上声明 ND 意义不大,甚至有点不讲理了。

所以这次做了一点调整,去掉了笔记、教程类的 ND 限制。现在,只有需要保持核心完整性的音乐、故事、随笔、诗歌,还保留着 ND 保护。